夫妻俩协议离婚时,男方心一软,就将家里所有的房产都给了女方。这时男方的父母有意见了:房产是家庭的共有财产,儿子一人怎么能说给就给呢?共有财产家庭共有 一人无权擅自处分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季春 沈建良
儿子离婚引发家庭官司 海盐的赵某与何某在结婚的第10个年头,选择了离婚。 好合好散,他们两人心平气和地商量了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。在分割财产时,男方赵某心一软,就把家里的7间平房全部分给了女方何某。今年4月,双方正式办好了协议离婚的手续。 但是赵某和何某离婚后没多久,却被赵某的父母告上了法院。问题就出在协议离婚时分割的房产上。 两位老人称,这7间平房在审批和建造时,都是以家庭名义共同出资的,其中有些房子是原有房屋拆除后添加部分材料建造的,这些房产并不全是儿子儿媳婚后的共同财产。儿子儿媳在明知的情况下,不经过两老的同意,就擅自把7间平房给分了,严重侵害了他们合法权益。 两位老人起诉到法院,要求判令小两口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内容无效。
离婚协议内容被法院撤销 不久前,海盐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两位老人和儿子对簿公堂,而前儿媳妇何某没有出庭。 庭审中,赵某说,当时他与何某协议离婚时,把平房7间分割给前妻的事确实没有征得两老的同意,把本来属于两老所有的财产也分给了何某。因此,他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。 何某没有出庭,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。 根据两位老人提供的证据,法院查明,赵家的房屋十多年来确实经过了几次修建和扩建,应属于全体赵家人——包括小孙女在内的5人共有。 海盐法院经过审理后,当庭对赵家的房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赵某和前妻何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第三条内容无效。 法官说法: 赵某和何某的离婚协议内容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,是因为这里面存在一层不能忽视的法律关系。 按照我国《民法通则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,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;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,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;并且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,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,一般应认定无效。 赵家的7间平房是在赵某和何某夫妻结婚之前以及结婚后建造、翻建的,属家庭共同共有财产,赵某的父母、赵某、何某及他们的女儿都共同享有所有权。赵、何两人协议离婚时,未经父母及子女同意,擅自分割了共同共有的财产,显然已侵害了其父母和子女的合法财产所有权,因此这样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,应予撤销。 |